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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黄酒产业发展振兴若干政策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时间:2024-09-10

绍兴黄酒产业发展振兴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黄酒产业做大做强,不断擦亮绍兴黄酒“金名片”,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集聚提升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打造集产业发展、文化展示、生态旅游为一体的黄酒产业类特色小镇。已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目录的黄酒类项目,相关用地指标由所在地保障。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黄酒产业类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文化产业园等高质量发展,加大黄酒特色文化创意街区、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力度,打造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基地。积极争取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

二、提升品质品牌

(三)加强原产地保护。鼓励开展绍兴黄酒专用糯稻种植,酒企协议收购的糯稻,在享受规模种粮补贴基础上,每亩补助300元,各区、县(市)按照不低于1:1配套补助。对当年列入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省级星级园区培育名单的,予以技术支持,资金由所在地保障。

(四)鼓励标准化体系建设。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黄酒相关标准的企业,所制(修)订标准在当年由有权机构发布的,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分级分类予以奖励:主导制(修)订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黄酒企业,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守正创新

(五)支持项目纳入科技计划。积极推荐黄酒领域研究项目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列入市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的,按项目研发投入25%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滨海新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两级各承担50%的补助经费。鼓励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推进黄酒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设立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黄酒专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再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六)支持传统工艺技艺传承。支持和鼓励黄酒领域工艺美术大师、酿酒师等设立专业工作室,开展技艺文化传承,建设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当年新增入选的,在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予以1:1配套,支持工作室用于场地租赁、带徒授艺等。

(七)支持人才培育。对符合条件的黄酒高层次人才,支持推荐申报各级人才计划。对入选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按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在培养期内入选较高层次项目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绍兴工匠”遴选工作中,积极推荐黄酒产业人才服务计划相关人才。对命名为“绍兴工匠”称号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经费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浙江工匠”。黄酒相关职业工种列入绍兴市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可在现有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获得省级“首席质量官”证书的,每人奖励1万元。

四、加强销售推广

(八)支持酒企扩大销售。对黄酒企业守正创新打造爆款和扩大销售给予奖励:当年度主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速超过20%的高端爆款产品,按当年主营收入的2%给予奖励;上年度主营收入已经达到5000万元,且当年主营收入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高端爆款产品,对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1亿元至2亿元(含)部分,按3%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奖励;黄酒企业较上年主营收入新增的,对新增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新增额度不高于50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新增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1.5%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奖励;其中,高端爆款收入以及已享受奖励的体验店实现的主营收入,需在新增主营收入中扣除。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文化企业加速发展,符合条件的黄酒文化企业,按《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奖励。

(九)鼓励企业积极参展。扩容黄酒产业重点展会目录,对企业参加的展会列入市年度重点展会目录的,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广交会除外);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展会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单个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展位费最高补助15万元。鼓励黄酒文化企业参与各类文化会展,对符合条件的,按《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奖励。支持黄酒企业依托上级贸促、外事、文广旅游等海外联络资源,开展绍兴黄酒海外推介活动。

(十)鼓励促进黄酒展销。鼓励黄酒企业开设集品鉴、销售、文化展示为一体的体验店进行展示展销,对本年度在境外、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其他城市开设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门店,且当年实现主营收入符合要求的黄酒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具体由市商务部门指导、属地研究确定。

(十一)加大对外宣传支持。加大黄酒宣传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并统筹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每年各140、200、100、60万元,专项用于“绍兴黄酒”区域公共品牌宣传。

五、其他相关支持

(十二)鼓励金融赋能。统筹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黄酒产业的创业创新项目。定期开展黄酒企业融资需求专项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黄酒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绍兴黄酒产业发展振兴。

(十三)落实税收政策。对黄酒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十四)落实“1+9”其他相关政策。“链主”企业培育、“两业融合”、数智赋能、品牌建设、标准创建、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科技攻关、网络销售(电子商务)、行业活动等领域,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执行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适用在全市范围内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有关奖补政策,由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补助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保障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与现行“1+9”政策(含市、县两级政策)有序衔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及以上扶持条款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六)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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